如何应对移民局要拒发绿卡的通知
刘女士在历尽千辛万苦偷渡来到美国。2009年11月从美国亚利桑那州入境。在纽约上庭时是刘枫凌律师代理的。2012年5月法官批准了她的政治庇护申请。2013年6月向移民局递交了绿卡申请。但一直都没有消息。无奈之下,她在朋友的建议下,找到本律师做联邦催办令。2017年3月6日递交催办令,3月30日移民局发出补材料的通知。材料补了之后,在5月23日移民局发出要拒发绿卡的通知。主要的原因是其代理律师被判刑,其故事与其他人的故事类似,之前律师填的绿卡表格内的信息与上庭时的信息有出入。她很害怕,一直哭。本律师悉心指导,为她出谋划策准备材料,撰写答辩状,6月19日提交豁免与大量支持材料,最终7月18日移民局批准了她的绿卡。她喜极又泣。 http://mmbiz.qpic.cn/mmbiz_jpg/7ibTM9S8v9EPfMicjSvxfJF1YxqlepzTlQVxPRDqLJPsfsYzMQuW1xEyGaE2XtbicnlRtiaoQdltwBS3aSGCVDcHrA/0?wx_fmt=jpeg移民局最近采取一刀切行动,对很多政治庇护的绿卡申请,尤其是20多名涉嫌政治庇护案件造假的律师、翻译有瓜葛的绿卡申请,发出要拒发政治庇护绿卡的通知信。 看起来,移民局这波对涉嫌政治庇护造假律师的客人采取“宁枉无纵”的一刀切行动,发出要拒发绿卡的通知,而且要在30天内以书面回复。 竟然在绿卡申请的环节遭到移民局的拒绝无法获得绿卡!很多申请者非常气愤,说法官明明批准了我的政治庇护申请,移民局凭什么不批绿卡给我?申请者有这样的气愤是可以理解的。 这种貌似不合理的状况其实是有合法根据的。在移民申请当中,受益人除了要满足该类别申请的要求外(比如说结婚绿卡就必须要满足婚姻真实性等要求),还必须满足一个重要条件:受益人不得具有移民法中规定的“拒绝原因”(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Exclusion)。一些受益人满足了某一移民类别的申请要求而获得该移民类别的批准,却由于过去存在的一些问题或行为符合移民法中的拒绝原因而在即将获得绿卡的环节受阻,几乎前功尽弃。那么,“拒绝原因”具体有哪些呢? 移民法中的拒绝原因(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Exclusion)有许多类别和情况,以下对其中最为常见的情形作一简介: 1.非法入境与违反移民法规。曾经未经入境允许(没有签证或许可)进入美国者、曾无故缺席递解程序移民庭者、曾在移民申请中使用假文件或作过不实陈述者、曾谎称自己是美国公民者、偷渡者、蛇头、滥用学生身份者等等,应被拒绝。 2.在申请移民身份时不具备合法文件(包括未过期的签证以及有效期达到法定要求的护照)应被拒绝。这就要求在提交移民申请时,受益者不仅要有合法的居留权限,也要注意护照的有效期,必要时将护照及时延期。 3.曾被递解出境者或在美国超期非法居留者应被拒绝。被递解出境者在5年内应被拒绝。超期居留180天以上并且1年以下者在3年内应被拒绝;超期居留1年以上者在10年内应被拒绝。若曾被多次递解出境或曾被判重罪,则20年内都应被拒绝。但假如在旧的签证超期之间提交了延长签证或转换身份的移民申请并且没有非法工作,则超期时间可以暂停计算最多120天。 4.曾犯过道德方面罪行者。所谓道德方面的罪行,是指除纯政治原因以外的罪行。 5.出于公众经济负担或公众健康原因的拒绝。若移民受益人患有法定传染病或政府相信受益人可能成为公众经济负担时,其应被拒绝。 6.出于国家安全原因的拒绝。若政府有理由相信某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则其应被拒绝。 许多移民误以为曾经使用假证件或者在移民申请中说谎不要紧,只要当时侥幸蒙混过关就可高枕无忧,以后的移民申请中移民局不会再行追究,其实大大不然。对于每一个移民申请,移民局都会查阅该受益人以往的移民申请记录,一旦发现曾经有“拒绝原因”的存在(比如移民申请中的不实陈述等),无论该问题发生在何时、无论当时的签证是否获得批准,都可以据此拒绝受益人的移民签证申请。 当然,移民法也没有把符合“拒绝原因”的移民申请受益人一棍子打死,移民法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使一些受益人可以获得豁免(Waiver)。参见拙文。对于不同的“拒绝原因”,移民法有不同的豁免依据。移民朋友需根据自己的情况咨询可靠的移民律师在适当的时机申请豁免。 -------------------------------------------------------------------------------------------------------------------- 钱志远律师是美国律师协会与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到目前为止,已出席几百个政治庇护案件的庭审,其上庭通过率高达93%以上。 精办各种移民案件,特别是政治庇护和快速保释,还有十年绿卡、各种豁免、亲属移民、开案、联邦上诉、联邦催办令、公民入籍、离婚、U签证、非移民签证、生意转让、房屋买卖、取回保金。 他拥有极为丰富的全美各地上庭经验,同时还精于撰写各类上诉状,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他为人热情、责任感强,极具亲和力。他视客户如家人,把客户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急客户所急,忧客户所忧,乐客户所乐。 有意者请来电或登门咨询钱志远律师楼曼哈顿唐人街勿街7-9号500室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Office of David Chien7-9 MottStreet, Suite 500New York, NY 10013那个图片批准书一看就是假的 lynnblue 发表于 2017-10-11 15:06
那个图片批准书一看就是假的
这个是真的,就是这个律师的案例分享哦。 我也在律师事务所工作过,我看到的批准书和这个广告的批准书不一样,这个广告的批准书连alien number 都没有,而且这个人是自己申请绿卡as6的,不可能批准书上出现Beneficiary的,所以我觉得这个图片上的批准书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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